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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1.建立生育保险制度,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2. 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生育保险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拓宽妇女就业领域。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就业的稳定增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特殊需要,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实现自主就业。加强妇女就业服务,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妇女实现充分就业。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指导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于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企业违反规定,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三) 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女职工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女职工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 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将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纳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制定生育保险覆盖面年度计划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
  (五) 加强职业培训。
  根据职业变化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妇女终身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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