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交通银行冲销公益金红字挂账问题的函
(财金函[2001]41号 2001年12月17日)
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冲销公益金红字挂账问题的请示》(交银函[2001]5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1]28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了及时消化历史包袱,考虑你行财务承受能力,同意你行将公益金红字挂账在2001年成本中一次性冲销,金额控制在3800万元以内,并在年终财务决算中予以单独反映。你行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及其房改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住房货币化分配管理,严格控制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支出,努力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