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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 证监公司字[2001]98号)


  为了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化解监管风险,现就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
  在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各派出机构要树立依法监管、主动监管、高效监管的理念。要加强监管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坚持“不偏不倚,无畏无惧”的监管信念,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努力提高监管工作水平。要通过对上市公司实施动态、持续的监管,尽早发现问题,充分揭示风险,及时作出处理。
  二、建立监管责任制度
  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的监管责任,各派出机构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建立监管人员“尽责、问责、免责”的监管责任制度。
  各派出机构要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放到监管工作的重要地位,尽快充实上市公司监管人员,按照每人监管5至10家上市公司的标准配备监管人员(上海、深圳等地可适当增加家数),将监管任务量化到人,责任到人。
  监管责任制度应当要求每个监管人员熟悉自己负责的监管对象的历史状况和最新动态,建立监管日志,做好持续监管记录,对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法人治理结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风险因素及重大隐患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对监管对象发生的异常状况(经营、财务状况异常、股价异常波动、重大事项等)要保持合理的怀疑,进行敏锐追踪,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各派出机构分管上市公司监管的主任和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处长对监管人员的工作承担督办、检查、及时处理的领导责任。
  三、建立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监管制度
  各派出机构要加大对上市公司风险的监控力度,增强对上市公司风险的预警能力。要结合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历史表现、自身状况、行业特点及媒体反应,在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上市公司存在风险的危害度、紧迫度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关注等级和监管措施,实施动态监管。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上市公司,例如发生过重大违规行为或有重大违规嫌疑的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停滞或管理层瘫痪的公司,业绩异常、股价异常的公司,媒体或舆论高度关注的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要采取约见谈话提醒、例行检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监控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上述公司的监管动态要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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