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制定各项业务管理工作制度及内控制度的情况;
(三)组织和参与集体决策的情况;
(四)检查指导下级工作的情况;
(五)按规定权限行使审核、审批权的情况;
(六)对重大外汇问题调查、处置和上报的情况;
(七)对重点处室、关键岗位监督管理的情况;
(八)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同工作的情况;
(九)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或重大责任事故报告和处理的情况;
(十)应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处室领导的监督内容包括:
(一)执行上级决策,按业务程序和所授权限落实业务工作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内部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在职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的情况;
(四)对本处室重要岗位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促进业务有效运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情况;
(六)对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的情况;
(七)对监管及服务对象的投诉及时处理的情况;
(八)应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一般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执行业务规程、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办理业务的情况;
(四)讲究工作态度,完成领导交办工作的情况;
(五)应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审部门根据制订的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临时性项目,按局领导批示进行。
第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工作人员监督,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述职报告及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报表、凭证、批复件等资料;有权查阅被监督对象所在单位的业务档案、报表、账册、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对象及其所在部门有义务配合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可采取约谈、书面质询、问卷调查、实地核查的方法。
约谈指内审部门约请被监督对象谈话,了解被监督对象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