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
(汇人发[2001]3号 2001年10月19日)
第一条 为督促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工作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职能部门“三定方案”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四条 内审部门以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已建立的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为依据,监督检查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本办法施行后,各职能部门为履行职责所制定的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内部授权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应在生效后10日内抄送内审部门。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在局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独立实施对外汇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抽调有关人员或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分为部门领导、处室领导、一般工作人员。
部门领导是指局内各职能司、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包括相同职级的干部)。
处室领导是指局内各职能司、事业单位的内设处室领导(包括相同职级的干部)。
一般工作人员是指部门领导、处室领导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对部门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内容包括:
(一)贯彻实施国家金融外汇政策和法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