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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汉中航空集团3137厂、3039厂实施破产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汉中航空集团
3137厂、3039厂实施破产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1]235号 2001年10月31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汉中航空集团3137厂、3039厂实施破产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2001)3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3号)的有关精神,你省汉中航空集团3137厂和3039厂在实施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方面可比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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