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信用社改制
期间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7号 2001年1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城市信用社改制期间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是否可暂不转移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字[2001]9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2号)也规定:“除国务院特殊规定之外,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强令企事业单位到指定金融机构开户存款”。我部限期将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转存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要求,符合国务院上述文件精神。因此,不同意在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期间暂不转移社会保险基金存款的意见。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部要求,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抓紧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转存到国有商业银行,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