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1]615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部颁发的《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做好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管部门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管理工作,并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资格由交通部和省级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查。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交通部负责;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二)项目法人申请资格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3、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担任过的工程项目的证明复印件;财务负责人、工程经济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资格审查
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的要求,严格对项目法人进行资格审查。报送交通部审查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先进行初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法人的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