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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效整合的实施细则(试行)

  五、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一是要完成国家和省网络公司的组建。二是要以国家网络公司为龙头、各省网络公司参与,实现国家广电网与各省网资产的重组整合和业务联通。三是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快省对地(市)县分配网的整合,地(市)以下可以组建省网络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通过资产和业务为纽带实现省、地(市)、县三级贯通,统一运营。
  六、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可采取吸收合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应以吸收合并为主。国家网络公司要积极支持和推动省网络公司对地(市)县网络的整合,并提供技术、业务、咨询等服务,可以选择部分省(区)进行整合的试点,为组建全国性的网络公司提供经验。省网络公司要按照“存量不变,增量分成”等方式,加快对地(市)县网络的整合,形成以省为单位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
  七、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中凡涉及到资产重组的,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凡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评估,防止出现资产评估不实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违规融资尚未妥善处理的或者已将网络资产上市的,可采用联营的方式进行业务整合,合理分配收益,并积极创造条件,选择相适应的方式进行资本性整合。
  八、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建立委托关系,建立符合广播电视网络特性的统一分帐和结算体制,理顺网络运营方与节目内容提供方之间的分帐或委托销售等经济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要抓紧制定符合广播电视网络实际的资费政策。
  九、广播电视网络的融资问题,按照《广播影视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执行。对于前一阶段网络建设过程中的融资违规现象要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已进入的资金,由广播影视系统内优先收购或向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转让等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十、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要积极稳妥。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工作纪律,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确保宣传不出问题、传输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全国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平稳过渡和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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