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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在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在全面推进小城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生委、公安厅(局):
  发展小城镇、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从整体上改善人口的城乡结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以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认真研究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促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衔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既要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原则,妥善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生育政策的衔接工作。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原属农业户口的育龄夫妻,应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允许有一定的过渡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原属农业户口的育龄夫妻生育政策过渡的具体时限作出规定,对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属农业户口的育龄夫妻,可适当放宽过渡期。
  二、改进和完善基层人口生育计划管理和统计工作。育龄夫妻一般在其常住地申请安排生育。小城镇计划生育部门要及时把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纳入人口计划管理,保证在小城镇落户的育龄夫妻能够按政策生育。
  新生婴儿可选择在其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并在其常住地统计出生。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后,落户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通报其母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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