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对辖区内各评价单位填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次考核的具体内容及统一的评定原则(附件3)填写评价单位考核成绩单(附件4),于2002年1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一并送我局监督管理司:
1、各评价单位考核自检表及考核成绩单各一份,其中评价单位考核自检表中的一至三部分及附表一、二须同时提交电子版(word文件)
2、各评价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3、评价单位成绩汇总表(附件5,此项同时提交excel电子版)
4、考核情况小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亦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其他内容和形式的考核,但该部分考核成绩应另计,可做为初审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二阶段 技术审核(2002年2月1日-2002年2月28日)
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填写甲级评价单位国家级项目日常考核成绩,并将初审成绩进行初步汇总、分析。
第三阶段 总体工作抽查(2002年3月1日-2002年3月31日)
由我局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家对部分评价单位进行抽查(抽查名单另行通知)。抽查中如果出现抽查结果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初审结果不相符的,由我局负责组织核查,以核查结果为准。
第四阶段 公布考核结果(2002年4月1日-2002年4月20日)
我局根据初审结论及抽查结果对评价单位2000年-2001年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不合格单位,我局将根据不合格项数量多少与程度轻重,按规定酌情处理。
对审核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向我局申请复议或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阶段 证书确认(2002年4月21日-2002年4月31日)
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的评价单位证书予以确认,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副本注册登记。注册后的副本做为2005年证书换发的依据之一。
五、其他要求
1、此次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将有关要求和政策及时通知辖区内各评价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2、各评价单位应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开展自检并填写自检表。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考核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所在地省级环保局或我局监督管理司综合处(010-66154954)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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