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公司
11、泰国ABS有限公司
该公司称其在调查期内出口至中国的交易全部用于加工贸易,并在其答卷中报告了所有交易。对此,外经贸部予以了充分考虑,对上报的出口交易暂时做全部排除处理,由此调查人员无法根据其自身出口价格数据计算其倾销幅度。鉴于这种情况,外经贸部决定暂时采用其他泰国公司的出口数据来做计算。是否采用该公司自身的数据,需视核查的结果而定。对于该公司的国内销售部分,外经贸部认为基本上可以接受,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12、泰国HMT有限公司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均是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的,该公司提供了其对该贸易商的销售情况。鉴于该公司知道销售给国内非关联贸易商的被调查产品将出口到中国,且非关税贸易商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均是有利润的销售,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对其贸易商销售用于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并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支持。
13、泰国长兴塑胶工业公司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经审查,该公司国内销售中涉及销售给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与销售给非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具有可比性,因此决定予以采用。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有相当数量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情况,调查机关对其进行了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依据该公司对中国销售聚苯乙烯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国内销售中对售后服务费用进行了调整,鉴于该项费用未提供直接与具体的销售相关的数据,调查机关对该调整不予支持。出口销售中,该公司并没有报告信用调整项目,外经贸部根据该公司在出口销售中采用的实际支付条款,依据现有材料对此予以调整。
14、泰国Siam聚苯乙烯有限公司
该公司声称其出口产品与中国生产的聚苯乙烯产品两者之间在性能指标上存在差异,因此不应认定为相似产品。对此,外经贸部不予支持,理由及说明见本公告第二部分-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鉴于该公司在答卷中并没有提供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以及国内销售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只能依据现有材料对其计算倾销幅度。
15、是贴泰化学有限公司
该公司称在调查期内并没有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当局无法对其计算倾销幅度。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以及佣金、折扣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