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8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日本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2001年3月14日,外经贸部向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统一延长至2001年5月8日。截止该日,外经贸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并有一家韩国公司作为该韩国应诉公司的贸易公司与其联合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
国家经贸委在本案立案调查后,对国内相关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一)发放调查问卷
2001年3月16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反倾销调字[2001]第03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反倾销调字[2001]第04号)。4月5日,向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反倾销调字[2001]第06号)。日本的大日本油墨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泰国的HMT聚苯乙烯有限公司和是贴泰化学有限公司3家被诉企业,通过中国的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申请,国家经贸委审查后,同意了3家被诉企业的延期申请。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国内主要生产者调查问卷8份,收回进口商问卷6份,收回国外生产者问卷15份。
(二)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4月中旬至6月上旬分别对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海洋第一聚苯树脂有限公司、湛江新中美化工有限公司和大庆石油化工总厂4家企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实地核查,并对上述企业的答卷内容进行了核实。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涉案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接待来访和接受评述
2001年6月20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以后又多次陈述了相关意见。7月18日、20日、24日巴斯夫公司代表团、日本经济产业省代表团、韩国被诉方国内代理人分别拜会了国家经贸委,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在此前后,日本的A&M苯乙烯株式会社、日本聚苯乙烯株式会社、东洋苯乙烯株式会社和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等4家公司,韩国的LG化学株式会社、第一毛织株式会社、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和巴斯夫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及泰国塞穆聚苯乙烯有限公司等被诉方通过中国国内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无损害的抗辩意见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国家经贸委对上述涉案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四)召开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2001年8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召开了聚苯乙烯反倾销调查上下游企业(生产企业和用户企业)座谈会。7家上游企业和12家下游企业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国家经贸委对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上下游企业公众利益做了进一步调查,听取和考虑了上下游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五)举行听证会
2001年8月24日,国家经贸委举行了聚苯乙烯反倾销调查案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各申请方及其代理人,各被诉方及其代理人,日本、韩国政府代表及泰国驻华机构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各自表明了对本案的观点和立场,并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国家经贸委对上述证据材料依法给予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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