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1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税则号为“39031900-其他”项下的“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冲型聚苯乙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上述三国的被调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聚苯乙烯存在一定程度的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聚苯乙烯未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进口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初步裁定。
一、调查程序
2000年10月16日,广东汕头海洋(集团)公司、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新中美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代表我国聚苯乙烯行业向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同类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上述四家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聚苯乙烯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