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鉴国外保护民族文化和社会安全的立法经验,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建立促进中国广播影视发展的保护性屏障。适时调研起草广播电视法和电影法,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使广播电影电视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得到切实的充实和完善,提高广播影视法规层次和效力,更好地依法促进和保障广播影视业的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文化权利。同时要严格执行《
立法法》,修改《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完善立法程序,增强立法的规划性和预测性,进一步加强法规意见回复、立法解释和法规规章的备案、清理、编纂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结合广播影视系统实际,全面贯彻实施《
著作权法》、《
商标法》等有关法律。建立规范、完备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监督检查广播影视系统内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情况;做好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标准化合同的推广和应用;做好与相关部门、系统内及涉外广播影视知识产权问题的协调;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广播电视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起草和调研,提高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六、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严肃法纪、准确执法。要切实履行管理和执法职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和《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并积极推进广播影视系统政务公开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有关制度和措施,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努力建设良好的广播影视管理秩序。
七、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法规规章全面准确地实施。要进一步健全广播影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评议考核制、执法公示制等有关执法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和《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全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交流,提高广播影视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能力、工作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