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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
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459号 2001年12月17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以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探索建立广播影视政策法律新体系。要紧密围绕广播影视改革与发展的主题,探索和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以广播电视法和电影法为主干,法规、规章、政策相互配套,协调统一,集立法科学、普法广泛、执法从严、违法必究为一体的,符合国家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广播影视的基本规律和特点、符合改革发展总体目标的广播影视政策法律新体系。加快推进广播影视法制化进程,更好地发挥法制建设对广播影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保障、促进、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紧密结合广播影视改革发展进程,抓紧制定全面贯彻中办发17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包括制定出台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融资体制改革、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高新技术应用、“走出去工程”、电影发行放映机制改革、节目制作和发行行业准入制度、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播音员主持人和制片人出品人持证上岗制度等一系列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
  三、根据广播影视业的特点和加强管理的需要,在总结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将有关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通过法律程序转为法规、规章。针对管理工作中急需规范和调整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抓好《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修订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并适时上升为行政法规;针对数字化、网络化等高新技术发展对广播影视管理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原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适时起草《电视剧管理条例》、《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规定》、《视频点播节目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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