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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
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479号 2001年12月19日)


  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7号),就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主动适应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需要,与人事制度改革相协调、相配套;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干部队伍状况的新变化,加强培训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前瞻性、动态性和培训方式的灵活性、多样性;必须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广播影视改革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必须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努力实现干部培训的经常化、制度化、规模化、规范化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二、干部培训要以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为核心,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武装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尤其是反映时代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充实干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专门业务培训和岗位实践锻炼;注重现代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干部的开拓意识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三、干部培训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善经营、会管理、知识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良好的广播影视队伍;造就一批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养一批有水平、有影响的名编辑、名记者、名播音员主持人、名导演、名制片人等高层次专业人才和在广播影视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学术带头人和权威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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