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开设公安信息网站的审批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与其业务相关的网站、网页。设置新网站由本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审批,设置新首页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本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备案,本级公安机关没有信息通信主管部门的,向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申请、备案。公安信息网上不得设置个人主页。
(二)规范公安信息网站网页的设计。
1.公安信息网一级网的网站、网页的名称应按网络覆盖范围在“公安信息网”前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北京公安信息网”、“江苏公安信息网”。公安信息网二级网、三级网的网站、网页名称亦按上述原则命名。如“南京公安信息网”、“安顺公安信息网”。为便于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的开展,各级公安机关用于本级机关范围内办公自动化的网页名称,应当以正式机构名称命名。如“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公安局”。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网页名称,应以批准的机构名称命名。如“信息通信处”、“国内安全保卫处”等。
2.网站、网页名称应在首页显示,并附警徽标识。首页不应设置引导页,同时应尽量减少图片、图标使用量,以免影响访问速度,保证信息网络的效率。
3.公安网页在设置栏目时,应根据网页维护部门的公安业务实际情况分类,栏目应与公安业务有关,命名应简洁、明快、准确。
4.为有利于网络办公自动化工作的逐步实行,各级公安信息网页应设置“刊物(或简报)”、“文件”、“公安动态”等栏目。其中,“文件”栏目下的目录设置应依据国务院和公安部有关公文管理的规定办理。其他栏目可根据各级公安机关需要自行设计。
5.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上网的业务数据库和业务管理系统,主要由业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并要向本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备案。信息通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并在推动公安业务信息综合利用上加强与业务部门的协调,逐步形成信息共享的应用管理机制。
6.为维护中国公安信息网的严肃性,各级公安信息网站、网页禁止设置“聊天室”、“休闲娱乐”、“书屋”等栏目。应避免发布与公安业务无关的内容。
(三)明确公安信息网及各级公安信息网站、网页的管理职责与要求。
1.公安信息网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负责。公安信息网站由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归口管理。
2.公安信息网页的信息维护工作遵循“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网页维护部门应当制定信息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进行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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