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
重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
(外经贸资二函[2001]1200号 2001年12月19日)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呈报重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请示》(沪外资委批字[2001]19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1年11月12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改案。
二、调整后的经营范围是:
(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缝制设备、自动贴片设备、电子设备领域进行投资。
(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人员、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市场开发、产品研究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