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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
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发办字[2001]1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二、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必须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以全屏方式广播视频节目的,按建立有线电视频道的审批办法管理;以全屏方式点播视频节目的,按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办法管理。
  三、开办通过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具体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2)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3)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资源;(4)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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