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机关,国库和财政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退税手续,进行财政收入统计,统—按修改后的科目执行。
三、缴库
(一)铁路运输,国家邮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未设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凡实行总机构集中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营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凡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企业上缴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企业未设立分支机构,或虽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2、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并采取集中纳税办法的,其企业所得税缴库,按下列原则办理:
1)凡改革方案的规定,其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跨地区分享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二),所得税先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交部分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对缴入中央国库的所得税,应逐级报解到中央总金库。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开设“跨地区分享所得税收入“专户,用于核算属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总金库受到各分库报解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50%部分纳入到专户核算,并将收纳情况通知财政部。
财政部按确定的各地所得税分配系数,按月分地区向总金库开局划款指令,并附划款的分科目清单;总金库根据财政部的划款指令从专户下划资金,并将分科目清单通知各分库;各分库收款后,应根据总金库的划款通知和分科目清单,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应款、项科目办理地方收入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
2)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后,按规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其中,缴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需进行跨地区分享的,由各地财政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