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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
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明电[2001]3号 2001年12月3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征收入库和统计分析工作,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 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二、预算科目
  (一)根据所得税收入的变化情况,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类“企业所得税”)。第05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第o7类“个人所得税”等预算科目进行修改(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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