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2001年10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两项两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