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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修改经营范围及设立北京、上海分公司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修改经营范围及设立北京、上海分公司的批复
(外经贸资二函[2001]1206号 2001年12月19日)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外资企业“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修改经营范围及章程的请示》(深外经贸资字[200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同意公司北京、上海设立分公司。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1年9月10日签署的公司章程第8条的修订书。
  二、调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投资独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化学及特种产品、石油及煤炭化工产品;
  (二)经杜邦所投资企业(杜邦企业)书面委托,向杜邦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和代理从国内外采购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杜邦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协助招聘人员并提供所需的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
  4、协助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以代理或经销方式销售杜邦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四)经批准,向杜邦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五)向杜邦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六)为杜邦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七)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结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八)在国内购买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
  (九)在杜邦企业投产前或新产品投产前,经批准,从其关联公司进口与该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十)向投资者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
  三、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四、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经批准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生产活动除外)。
  五、公司的原章程及历次修改除按2001年9月10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书作相应变更外,其余条款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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