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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诺基亚(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外经贸资二函[2001]1213号 2001年12月21日)


北京市外经贸委:
  《关于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请示》(京经贸资字[2001]704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及变更董事会成员等事项,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1年10月1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如下:
  (一)在通讯、电子工业领域从事投资和/或再投资;
  (二)建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与通讯、电子技术和产品有关的研究和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和代理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或进口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组件、零部件和备件;
  2、从国内购买并向所投资企业供应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组件、零部件和备件;
  3、以代理和经销方式在中国境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为该等产品提供应用和销售服务;
  4、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市场开发和相关咨询服务;
  5、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6、协助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
  7、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
  8、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四)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签订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五)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
  (六)从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和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七)在中国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出口;
  (八)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三、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除上述所作相应变更外,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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