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制定经贸规章要依照
《条例》及《规则》规定的程序
起草部门规章,应当符合
《条例》及《规则》规定的程序。
(一)依照
《条例》规定,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部门规章可以确定由委管国家局、委内一个或几个司局或者其他机构如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司局起草。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二)依照
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无权制定和发布部门规章。据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部门规章将依据
《条例》及《规则》执行。
(三)起草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尤其是企业的意见。
(四)起草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对起草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多与有关部门沟通、商量,密切配合;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要及时报请主管委领导决定。
(五)确定由委管国家局、一个司局或者几个司局起草的规章,经济法规司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委管国家局、委内司局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报请立项。经济法规司应当对制定部门规章的各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六)规章送审稿由经济法规司统一审查。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
《条例》和《规则》的规定报送经济法规司审查。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司局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司局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