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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意见

  二、制定经贸规章应当遵循《条例》确定的原则
  《条例》明确了制定部门规章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定经贸规章,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原则。
  (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经贸立法工作是对国家立法工作的补充,部门规章是国家统一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草经贸规章,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做到部门规章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之间也要相互协调、衔接,不能互相矛盾。
  (二)要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主要问题的意见。要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在立法工作中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要体现改革精神,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司局承担,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简化办事手续和程序,方便当事人。
  (四)要符合立法的技术要求,如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等。
  三、制定经贸规章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权限
  制定部门规章不能越权。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包括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需要在全国范围统一执行的事项。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否则,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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