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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的通知

  3、阅卷地将成绩核查基本工作完成后,由全国考办派人到阅卷地进行复核,阅卷地届时将全部申请核查成绩考生的试卷《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情况表》一并交由全国考办工作人员审核。
  4、全国考办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应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试卷,提交考试专家进行复评。
  5、专家复评后全国考办进行终审,并在《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情况表》中“成绩核查复核情况”及“核查结果的处理意见”签署意见。
  6、将核查结果上报全国考办领导审核。
  7、根据全国考办领导审核意见,向各地考办下发核查结果。
  8、各地考办接到全国考办下发的成绩核查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对核查后成绩有误的,应根据全国考办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全国考办将根据考试成绩复核情况的工作量,向阅卷地支付成绩复核费用,如属阅卷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差错,全国考办将根据与阅卷单位签署的《阅卷及成绩登统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罚款。
  四、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1:   

___________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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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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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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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        │  准考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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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成绩核查科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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