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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
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考办[20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相关资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考办联系。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



  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本规程所称成绩核查范围包括:申请成绩核查考生的主、客观成绩是否均进行了正确登录,主观试题的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进行复评。
  二、基本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见附表1)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向各地方考办缴纳成绩核查费每人科100元,地方考办应按服务性收费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地方考办应于发布成绩后45日内将成绩核查申请表用Excel编制《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随表将汇总软盘一并上报全国考办,并按税后每人60元上交全国考办成绩核查费。
  (三)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60日内,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办转告考生本人。
  1、全国考办根据各地方考办申请汇总表,进行全国范围的汇总,并通过计算机进行主、客观成绩是否正确登录审核。
  2、全国考办将申请核查考试成绩考生基本资料提供给阅卷地,请阅卷地每科至少选派两名工作人员,将考生主、客观试卷分别找出,并对主观试卷进行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等审核,审核后有问题的,应认真填列《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情况表》(见附表3)各有关项目,并在“第一核查人”和“第二核查人”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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