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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7号——实施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失效]

  对符合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进口货物,海关依预确定决定认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并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和执行反倾销、反补贴、进口保障等措施。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所做的预确定即行失效:
  (一)预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的;
  (二)司法或行政复议程序对预确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不同决定的。
  预确定决定如因上述第(一)项原因而失效,对原依据预确定决定已经实施的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无溯及力。
  七、货物实际进口时的有关情况与申请预确定时提供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预确定决定不适用于该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予以认定。
  八、申请人对于海关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不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对海关根据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对实际进口的货物所做的原产地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申请人对提供的用于原产地预确定的资料要求保密的,应在提交时申明,海关予以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予公开披露,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

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样式)


  申请人名称: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没有注册的填“无”)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商品名称(中、英文):
  商品《海关税则》号列:
  已知的即将进口的商品价格与数量/重量: 
  进口商品详细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成份、加工工序、具体制造过程等):
  进口商品主要原材料或零配件的名称、税号、价格及原产地:
  其他补充说明:
  进口计划(拟进口日期、口岸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及理由:
  申请人声明: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申请人(章)日期:提交人: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接受日期: 年 月 日签收人:申请书编号: 关(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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