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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建立并实行督察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建立并实行督察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公通字[2001]92号 2001年1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及时掌握和准确分析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督察工作的指导,推动督察工作不断深入开展,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结合警务督察工作实践,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建立并实行公安督察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督察工作报表暂由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统计填报。  实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公安督察工作情况综合统计月报表》表式;(略)
  二、《公安督察工作情况综合统计月报表(续)》表式。(略)

《公安督察工作情况综合统计月报表》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以及部边防管理局、部出入境管理局每月填写一次,于次月15日前报公安部。
  二、本表统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开展明察暗访和受理、核查检举控告的情况。在统计中要注意正确归类,不要将一次明察暗访的工作在不同列的内容中进行重复统计。
  三、本表“明察暗访”的开展次数,是指每个督察警组按照督察活动的内容所开展的督察活动情况,连续多日的督察活动内容和主题一致的统计为一次。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 指公安机关的中心任务、事关全局的公安工作计划、部署、专项斗争和有关惩治犯罪、社会治安、警务建设的重大举措、重大活动。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 指维护国家规定的庆典、纪念活动、重要会议、集会和大型文体、商贸活动等重大社会活动正常秩序。
  3.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 指重大社会活动集中的地区和公共场所或党政军机关、外事机构、金融财政等部门集中的地区和公共场所实施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
  4.治安突发事件处置 指处置暴力犯罪、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等治安突发事件的临战方案,实施该临战方案过程中的指挥、应变、执行,以及参与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的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
  5.办理刑事案件 指刑事案件的接报、立案、侦查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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