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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953号 2001年12月21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湖北、江苏、浙江、云南、陕西、黑龙江、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税前集中提取集团公司总部管理费的请示》(船重财[2001]59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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