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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381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我国将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并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我国开放银行业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同时,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客户对象的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按中资同类金融机构条件批准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同城营业网点、批准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批准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等。为统一解释口径和操作程序,现就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已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内容进行了修订,将于近期颁布。
  二、我行将从2001年12月11日起,根据修订后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有关申请。如届时上述法规和管理办法尚未颁布施行,则我行将自其施行之日起受理有关申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申请进行初审,报总行审批。
  三、修订后的法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调整,外资金融机构须更换许可证,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出具证明,办理更换手续。更换许可证可以与申请变更事项同时进行。
  四、外资金融机构已递交我行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的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五、外资金融机构扩大外汇业务客户范围的程序。我国承诺,入世时,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客户对象的限制。因此,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外汇业务范围内,可以将客户对象扩大到所有中国法人和自然人。修订后的法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将外汇业务扩大到各类客户时,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因此,拟开办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外汇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须按照法规要求,申请增资和更换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
  六、取消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的具体时间和范围。我国承诺,入世时即在开放上海、深圳的基础上,开放天津、大连;4年内每年再开放3至5个城市;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获准在一个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所有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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