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12月份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1]66号 2001年12月3日)
为了切实做好2001年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所得税分享办法的顺利实施,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对2001年12月份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任何地方和任何机关都不得违反税法规定多征、虚征、有税不征或者混淆税款入库级次。如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前十个月按季征收的,原则上不能改为按月征收;预缴税款的数额也要按前10个月已经确定的办法计算缴纳;对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在2002年征收的税款,不得在今年提前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