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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2002年度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2002年度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税函[2001]886号 2001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2000]25号)的规定以及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指标体系及企业代码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现将2002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表式、填表说明和代码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份开始,以新的表式上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并就重点税源监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新表式及测算分析参数拷贝网址LOCAL/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2002年LOCAL/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测算分析系统/2002年。
  二、数据报送为进一步监控稽核企业上半年各月税收收入的情况,从2001年开始每年在上报本年度企业各月税收月报表的同时,于4月25日以同一表式上报上一年度企业税收情况的年度报表。年度报表的数据库名在月数据库名前加拼音字母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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