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7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请示》(冀环管[2001]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得如下:
根据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我局《
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中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分级原则,我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谇的建设项目。
除以上四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