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统一的行政管理下,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按照港口规划建设港口。
3、港口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经营。
二、关于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
港口行政管理是交通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县港口主管部门是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港口行政事务的机构。根据港口的特点以及我国港口管理的实践,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港口行政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1、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港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3、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指公用的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4、对港口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5、对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6、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并实施监督;
7、征收和代征国家行政性费收;对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8、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
9、负责港口信息的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对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当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港口建设任务仍十分繁重,港口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港口市场还不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物流的发展,港口作为一种基础产业在城市和地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各地政府应高度重视对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队伍建设,为港口企业的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以保障港口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基础作用。
三、关于港口建设费的征管
各省和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增加资金投入。港口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工作,为港口企业的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港口政企分开后,在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尚未修订之前,暂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主管部门作为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负责港口公共码头和货主码头企业港口建设费的代征收和代管理工作。港口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港口主管部门应开立“港口建设费专户”,用于港口建设费收入的集中和汇缴。港口主管部门无法直接征收的,可委托港口企业和货主码头企业作为代收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港口建设费的返还比例,待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测算后,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