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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

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
(交函水[2002]1号 2002年1月1日)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广东、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我国港口在新形势下的健康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第91号通知精神,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现就港口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体制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我国港口管理体系框架
  这次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建设和管理港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港口增强综合竞争力,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
  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一港一政”,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加强港口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促进港口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为保证我国港口体制深化改革工作顺利稳妥的推进,各地方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企业要充分认识港口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港口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坚定信心;要恰当处理各种矛盾,顾全大局,保持稳定;要加强舆论导向,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要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改革和安全生产两不误。
  通过这次体制改革,形成较为合理的港口管理体系,总体框架是:
  1、政府部门对港口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作为中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港口实行统一行政管理,负责制定全国港口行业的发展规划,按有关规定负责港航设施岸线规划和使用的行业管理,对大中型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制定港口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并实施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或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按照“一港一政”的原则依法对港口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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