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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档案馆设置方案

全国公安档案馆设置方案
(公安部、公通字[2001]95号 2001年12月14日)


  公安档案馆是公安基础业务部门,是永久保管公安档案的基地,是研究公安档案理论、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的信息资源中心。从20世纪60年代起,公安部即建有单独的档案馆。1983年,国家档案局、公安部明确提出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建立公安专业档案馆。2000年11月,公安部、国家档案局又共同制定《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再次明确公安机关建立公安档案馆的要求。根据国家档案局《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结合全国公安档案实际藏量、分布区域、接收规模及发展趋势,本着量力而行、逐步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全国公安档案馆设置方案:
  一、省、自治区公安档案馆
  省、自治区公安厅建立公安档案馆,主要负责接收、保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负责指定辖区内未建馆(室)的地、市、县公安档案的接收单位。根据接收年限和计划接收档案总量,建筑规模按照地方省、自治区甲级档案馆建设,档案藏量一般控制在30万至100万卷。
  二、直辖市公安档案馆
  直辖市公安局建立公安档案馆,主要负责接收、保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及直接进行监督指导形成的各分、县局的档案。根据档案藏量和计划接收总量及实际需要,建筑规模参照省级甲级档案馆高限标准,档案藏量一般控制在100万卷以上。
  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公安档案馆建筑规模参照直辖市公安档案馆设计建造,负责接收、保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受上级公安档案工作机构指派可以接收下级或有关公安机关移交的档案。
  三、地、设区的市公安档案馆
  地、设区的市公安局建立公安档案馆,负责保管本机关形成的档案,受上级公安档案工作机构指派可以接收下级和派出公安机关移交的档案。建筑规模参照地(市)级档案馆高限标准,档案藏量一般在30万卷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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