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伊顿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及扩大经营范围的批复
(外经贸资二函[2001]1190号 2001年12月19日)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呈报伊顿(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增资、调整经营范围的请示》(沪外资委批字[2001]186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奥的伊顿(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扩大经营范围,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1年10月28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报告。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美元增加至3910万美元,本次新增的91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公司投资者的100%持股人伊顿公司在中国所投资企业的原始投入资金原值缴付。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按时缴付注册资本。
三、在原公司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