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减免部分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1]386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推行通过减免部分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盘活不良贷款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额度。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视各行2000年底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情况确定(见附件)。请各行严格按照人民银行下达的控制额度进行利息减免工作,不得突破。
二、2000年底以后发生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不得减免。
三、减免企业条件。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
(二)所欠银行贷款已经成为呆滞、呆账贷款。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以现金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不良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后,才能按照规定程序减免其一定额度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四、减免方式。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减免权统一集中在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由各自总行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
五、严格审批程序。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必须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按照审贷部门与审核减免利息部门分开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做好审批、减免工作,防范道德风险。每年的减免数额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工作结束后,要总结经验,将试点工作报告报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将严格监管四家国有独自商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试点工作,并将对试点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商业银行违规操作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惩处。
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对减免政策不作公开宣传。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逃废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