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的目的,一是使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更加符合农村资金供求的实际;二是促进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状况;三是增强农村信用社自身组织资金的能力,更好地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四是平抑和引导民间借贷,打击民间高利借贷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五是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为全面推动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提供借鉴。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分步实施,逐步放开”的原则。
二、试点的范围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先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农村信用社资金比较缺乏的地方进行,选择吉林省通榆县、洮南市,黑龙江省甘南县,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浙江省瑞安市、苍南县,福建省连江县、泉州市泉港区八个县(市)作为试点单位。
此次试点范围暂限于试点县(市)所辖的乡(镇)农村信用社,设在县城(市区)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的内容
(一)存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原则上可上浮0-20%,个别民间借贷利率高的地方,上浮幅度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50%。各类、各档次存款利率可统一浮动幅度,也可实行不同的浮动幅度。具体浮动幅度,由当地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核同意后,浮动幅度在20%以内的,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分行和总行货币政策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备案;超过20%的,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分行审查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二)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原则上可上浮0-70%,个别民间借贷利率高、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高、当地贷款需求旺的地方,上浮幅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0%。根据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产业、对象等不同情况,贷款利率实行差别浮动政策,对农户种养业贷款,其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50%;对贷款需求不足的地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也可不上浮或少上浮,个别情况也可下浮。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资金成本、资金供求状况和借贷对象的承受能力,拟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具体浮动幅度和差别利率管理办法,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分行和总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货币政策司备案。
(三)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存款、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原则上在核定的浮动幅度内,每半年调整一次,并报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