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1]412号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天津分行、上海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对改革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要积极调查研究,切实提出可行办法,确保改革试点取得成效。
各有关分支行要把实施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与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最终目标仍然是改进和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在通过利率改革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增强支农服务能力和手段的同时,要切实采取措施,转换农村信用社内部经营机制,加大业务创新力度,使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在总量上有明显增加,支农服务在质量上有明显改进。要加强资金头寸和资金成本的预测分析,建立按旬核算资金成本收益并统计资产负债期限、利率、金额结构数据的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试点地区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农村信用社联社要做好利率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争取地方党政部门、其他金融机构及社会各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保持金融秩序稳定,为利率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实施试点的时间从2002年开始,具体实施试点的时间,由各分行确定。
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的目的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