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文明生产及一流企业动态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引导和鼓励公司系统坚持国际一流的目标,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建设一流企业,对达标及一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和一流企业的考核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及接受委托管理的单位:
(-)中国一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一流公司);
(二)一流火力发电厂、一流水力发电厂、一流供电企业、一流电网调度机构、一流电力设计企业、一流电力试验研究院(所)、一流超高压输变电企业(以下简称一流企业);
(三)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企业(以下简称达标企业)。
第二章 动态管理内容
第三条 通过复查或抽查,达到考核标准者,继续保持称号。
第四条 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通报警告,限期半年整改。
(-)一流公司
1.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除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之外的有2项及以上经评价认定达不到要求的;
2.在考核指标中,有2项及以上复查评分得分率低于 80%的;
3.公司系统内有2个一流企业被撤消称号、通报警告的。
(二)一流企业
1.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除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之外的有2项及以上经评价认定达不到要求的;
2.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年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任一项未达到要求的;
3.文明生产出现严重滑坡现象的;
4.考核标准中的考核内容,有1项复查得分率低于90%的。
(三)达标企业
1.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除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之外的有2项及以上经评价认定达不到要求的;
2.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年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任一项未达到要求的;
3.文明生产出现严重滑坡现象的;
4.考核标准中的考核内容,有1项复查得分率低于 8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