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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

  二是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引导,执行规范的利用外资政策。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有重点地采用鼓励政策和措施引导外商投资。对基础设施、农林水利和生态环保类投资项目,可给予扩大经营范围等优惠。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同时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有步骤地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是改进国外贷款管理,加强对外债的监控和指导。改进对国外优惠贷款的管理,简化贷款的审批和使用程序。适度合理地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研究确定科学的对外发债机构资质认定方法。结合在华外资金融机构逐步享受国民待遇,研究制定对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境外借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办法。
  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适应开放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国民经济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商业、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监督。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趋势,加快完善开放型经济下的宏观调控机制。研究提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资本项目管理新思路,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十五”期间,我国境外投资的主要任务是:
  按照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企业开展战略资源开发和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发展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使境外投资上一个新台阶。
  “十五”我国境外投资的政策措施:
  一是完善境外投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抓紧出台《境外投资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
  二是加强对境外投资的规划和宏观指导。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和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我国境外投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发布国家鼓励和禁止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境外投资的重点地区和行业。抓紧制定境外资源开发、境外加工贸易等重点规划,制定和完善能源、原材料、林业、农业、机电轻纺、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境外投资专项规划。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境外投资促进保障机制。采取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国家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发展。
  四是允许境外投资企业采用贷款、项目融资、以资产权益融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多种方式,积极开辟境内外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将境外资产进行整合、重组,选择有利时机在境外上市或出售,及时调整、优化资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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