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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

  第三、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有步骤地推进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入世承诺,有步骤地对外开放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商业、电信、旅游等行业在内的服务领域,发展各类外资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教育、卫生等方面,重点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方式、管理经验和人才,促进国内服务行业总体水平的提高。
  第四、大力引入国外跨国公司投资和其它外资方式,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改造。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总体部署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选择一批已完成公司化改制或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向外资出售部分股份,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外,其他企业可以由外方控股。有重点地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分期、分批地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鼓励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实现战略性合资、合作,使吸收跨国公司投资所占比重有明显提高。
  第五、积极扩大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本地优势,以中西部地区省会城市、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为重点,尽快完善投资软硬环境,在局部地区形成相对完善、具有一定优势的投资“小气候”,集中资金、人才、技术等力量,发展一批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吸收外资新的突破。
  东部沿海地区要继续发挥开放程度高以及资金、人才、技术、区位等多方面的优势,扩大吸收外资,积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出口型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外商投资项目的技术档次和附加值,增创新优势,进一步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六、合理利用国外贷款,提高质量和效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继续保持一定规模,由以往的基础设施为主逐步转向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扶贫及社会发展项目并重。严格控制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主要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合理使用还款期限长、融资条件较优惠的出口信贷,严格控制对外发债和借用其它国外商业性贷款。
  第七、加强外债全口径管理,完善外债借用还机制。继续控制我国外债总规模,注意保持外债合理的期限结构、币种结构和债务人结构,将外债各项主要指标控制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严格监督各项外债指标的变化,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十五”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
  一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规,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的承诺,抓紧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各地方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以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出发点,依靠政策和信息引导投资行为,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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