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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在部分基层局设立信息直报点,信息直报点可直接向总局报送信息。
  第七条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有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并报质检总局办公厅备案。质检总局各司(厅、局)和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应配备兼职信息员。从事信息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业务;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掌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条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编发上报的信息载体,应冠以属地地域名。
  第十条 质检总局办公厅负责编发的政务信息刊物有:
  《质检专报》:主要用于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重要情况。发送范围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质检总局局领导,同时酌情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
  《质检信息》:主要用于通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信息。发送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质检总局局领导和各司(厅、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信息直报点。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及时向上级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部门报送政务信息。质检总局各司(局)应及时向办公厅提供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线索或根据要求向办公厅提供信息稿件。各司(局)提供的信息线索或稿件,应由分管司(局)长核签后,报办公厅政策研究室。
  第十二条 质检总局办公厅对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信息直报点及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不定期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向所属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三条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总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信息机构应尽量使用电子邮件向质检总局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报送信息,并尽可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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