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1日 国质检办[20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总局各司(厅、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2001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加强协调。要建立并完善政务信息机构、工作制度和信息网络。要配备较高素质的信息工作人员,加强对信息员的培训,为政务信息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负责向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报送质检工作重要信息,并协调和指导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总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和对所属单位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总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务信息工作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质检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信息工作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信息调研,及时向领导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及时报送信息;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