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02第1号)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已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规范海关估价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从2002年1月7日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海关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由及估价方法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
经营单位: 估价告知书编号:
进出口岸 海关编号 申报日期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贸易方式
规格型号 原产国(地区)
申报单价 成交方式 数量及单位
收(发)货单位 合同协议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
《审价办法》的规定,不予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同时根据
《审价办法》的规定,对所进(出)口货物按进行估价。如有异议,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六十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