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轴承钢材
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16号 2002年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轴承钢材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或配合对《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